挑挑食 商家服務條款
第一條 契約架構與適用順序
1.1 本條款規範挑挑食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稱 Fooky Ltd. Co.,,統一編號 90365938,以下稱「本公司」)與於本平台供貨之合作商家(以下稱「貴商家」)間之共通權利義務。
1.2 適用順序:
- ① 雙方個別簽署之〈合作協議〉或〈試營運合作協議〉(含附件與補充協議);
- ② 本條款;
- ③ 本公司公告之作業規範(〈店家端 App 作業規範〉、〈商品資訊揭露規範〉、食品安全規範、素材規格、結算作業說明等)。
1.3 前項①與②牴觸時,以①為準;②與③牴觸時,以②為準。但③之內容屬法令要求者,不因與①②牴觸而失效。
第二條 交易架構(本條為全部條款之基礎)
2.1 本公司向貴商家進貨並取得商品所有權後,以本公司自己之名義轉售予消費者。本公司非仲介、非居間、非代理,亦非代收代付。
2.2 據此:
- 貴商家與本公司間成立買賣契約,貴商家為出賣人,本公司為買受人;
- 貴商家與消費者間不成立契約關係;消費者之請求應向本公司為之;
- 貴商家應依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以下,對本公司負出賣人之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 消費者價金由本公司向消費者收取,作為本公司之營業收入;本公司另依協議所定進貨價與結算週期,向貴商家支付貨款。該款項為買賣價金,非代收轉付之款項。
2.3 貴商家不得對消費者或第三人表示「挑挑食僅為媒合平台」「本店與消費者直接交易」或其他與本條矛盾之陳述。此類陳述將動搖本平台之交易架構與稅務、金流合規基礎,構成重大違約。
第三條 商家資格與應備文件
3.1 貴商家應於合作期間持續具備並維持下列資格,任一項失效應於三日內通知本公司:
| 編號 | 應備項目 | 備註 |
|---|---|---|
| 一 | 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或依法得免登記之證明) | 須與供貨主體一致;依商業登記法得免辦登記者(例如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免附,但須提供身分證明以開立收據 |
| 二 | 食品業者登錄字號 |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本公司須對消費者揭露 |
| 三 | 營業場所之合法使用證明 | 住宅型私廚應確認得為該用途 |
| 四 | 從業人員健康檢查紀錄 | 依規定應檢查者,每年更新 |
| 五 | 產品責任險(依協議約定之額度) | 已辦登記者應提供保單;個別協議定有試營運豁免者依其約定 |
| 六 | 自送人員之駕照、行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 採「乙方自送」者適用 |
3.2 貴商家聲明並保證所提供之上開文件均為真實、有效且未經變造。提供不實文件者,本公司得立即終止合作並請求損害賠償,且貴商家應負擔本公司因此所受之行政裁罰。
3.3 本公司得要求貴商家配合實地訪查(每年至少一次,另得於接獲食安申訴後不預警訪查)。無正當理由拒絕訪查者,本公司得暫停上架。
第四條 商品資訊之提供與正確性
4.1 本公司依衛生福利部「以通訊交易方式訂定之食品或餐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負有向消費者揭露商品資訊之法定義務。該等資訊之源頭為貴商家。
4.2 貴商家應就每一上架商品提供下列資訊,並確保其真實、完整、即時更新:
- 品名、內容物名稱(二種以上依含量高低排列)、淨重或數量;
- 食品添加物名稱;原產地(國);
- 有效日期或建議食用期限、保存方式;
- 依規定應標示之營養標示;
- 法定過敏原(含麩質之穀物、甲殼類、蛋、魚、花生、大豆、乳、堅果、芝麻、含亞硫酸鹽等,依現行規定為準);
- 商家名稱、地址、電話與食品業者登錄字號。
4.3 資訊不實或漏未揭露(尤以過敏原為最)致本公司遭主管機關裁罰、消費者求償或發生食品安全事件者,貴商家應賠償本公司因此所生之全部損失,包括罰鍰、理賠金額、退款、律師費及合理之危機處理費用。
4.4 商品照片、文案等素材由貴商家提供者,貴商家保證擁有合法權利,並依第十二條授權本公司使用。
第五條 接單、製備與交付
5.1 接單:本公司下單後,貴商家應於平台所定時限內確認。營業時間、休假與暫停接單應即時於後台更新。
5.1之1 預購免費取消期限:貴商家得就預購商品,依備料需要以小時為單位設定「預定取餐/送達時間前○小時」之免費取消期限,並得隨時於後台調整;調整僅適用於調整後成立之訂單。消費者於期限前取消者,本公司全額退款予消費者,該筆訂單不成立進貨;逾期限而貴商家已開始製備者,依個別協議之退款歸責條款處理。貴商家未設定者,以預定時間前 24 小時為準。
5.2 製備標準: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餐點應於適當溫層製備、包裝並封籤,封籤破損者視為瑕疵。
5.3 交付方式:
- 自取:貴商家應於約定時段備妥商品,供消費者或本公司指定之人取貨;
- 乙方自送:由貴商家自行送達消費者指定地址。貴商家應自行確保送達人員具備合法駕駛資格與保險,並遵守道路交通法規;送達人員與本公司間無僱傭、承攬或其他契約關係,其行為由貴商家負責。
5.4 遲延與缺貨:貴商家無法如期供貨者,應立即通知本公司。因可歸責於貴商家之事由致本公司對消費者負遲延責任、須退款或給付補償者,本公司得就該等金額向貴商家求償或自貨款中扣抵(扣抵依第七條程序)。
5.5 標示與封緘:貴商家應於每份商品包裝標示品名、製造日期及時間、建議食用期限、保存方式、致敏物質、商家名稱及食品業者登錄字號,並於交付前封緘。本公司僅得於外袋加貼品牌標示,不得拆封、分裝或更改貴商家之標示。
5.6 交付完成:貴商家應於平台系統即時確認交付。消費者逾取貨時段屆滿後六十分鐘仍未取貨,且貴商家已回報並保留商品者,視為交付完成。
第六條 價格、費率與結算
6.1 商品售價、平台費率、進貨價之計算方式及結算週期,依個別協議所定。
6.2 進貨價=售價 ×(1 − 費率)。售價與進貨價之差額為本公司轉售之毛利,非貴商家應另行支付之服務報酬。採「乙方自送」者,配送費全額計入進貨價,不計收費率。
6.3 費率之變更須經雙方書面合意,本公司不得片面調整。本公司擬調整者,應於生效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貴商家不同意者,得於通知到達後十四日內以書面表示不同意,該情形下維持原費率至協議期間屆滿,或由任一方終止協議。
6.4 匯款手續費由本公司負擔。
6.5 最低撥款金額:單一結算期間應付貴商家之貨款總額未達新臺幣一千元者,該期貨款順延至次一結算期間合併撥付;順延最遲至當月最後一次結算時一併撥付,不再順延,順延期間之貨款不計利息。貴商家得隨時請求提前撥付,本公司應於接獲請求後三個工作天內撥付,該次撥款之銀行手續費仍由本公司負擔(同一結算期以一次為限)。協議終止時,無論金額是否達於前開門檻,本公司均應結清全部貨款。
6.6 結算期末後之對帳期與撥款期限依個別協議;個別協議未約定者,對帳異議期為收受結算明細後七日。本公司應提供逐筆訂單之結算明細。各結算期以該期內交付完成之訂單為準,預購訂單以實際交付日所屬之結算期結算。
第七條 扣抵與求償程序
7.1 本公司得自應付貨款中扣抵之項目以下列為限:
- 因商品瑕疵、短少、錯漏而對消費者退款之金額;
- 因可歸責於貴商家之遲延而對消費者給付之補償;
- 因貴商家違反本條款致本公司支出之罰鍰或賠償;
- 協議另有明定之違約金。
7.2 扣抵程序:本公司應於扣抵前七日以書面(含電子郵件)通知貴商家,載明事由、金額及計算方式,並檢附證明。貴商家得於七日內提出異議;異議期間內本公司不得扣抵,但金額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之單筆退款不在此限。
7.3 雙方對扣抵有爭議者,先循協商;協商不成者依第十八條處理。爭議期間不影響無爭議部分貨款之給付。
第八條 食品安全事件之處理
8.1 發生疑似食品中毒、異物混入或其他食安事件時,貴商家應於知悉後二小時內通知本公司,並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配合主管機關調查。
8.2 貴商家應保存留樣(依規定應留樣者)、進貨單據、製備紀錄與溫度紀錄,保存期間依法令規定。
8.3 本公司得於事件調查期間立即下架貴商家全部或部分商品,不構成違約。
8.4 責任分擔:本公司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對消費者負商品責任後,就可歸責於貴商家之部分,得依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以下及本條款向貴商家求償。貴商家不得以「消費者未向其請求」為由拒絕。
第九條 保險
9.1 已辦理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之貴商家,應自行投保產品責任險,保額不低於個別協議所定額度,並於投保、續保或變更後七日內提供保單影本予本公司。個別協議就試營運期間另有豁免約定者,依其約定。
9.2 採「乙方自送」者,應另確保送達車輛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有效;本公司得要求提供第三人責任險之投保證明。
9.3 保險之存在不免除或減輕貴商家依本條款應負之責任;保險理賠不足之部分仍由貴商家負擔。
9.4 本公司另就轉售之商品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本公司之保險人賠付後,得依保險法第五十三條向貴商家代位求償。
第十條 違約與處理階梯
10.1 本公司依違規情節輕重,採下列處理方式,除第四款外均應先行通知並給予改善期:
| 級別 | 情形 | 處理 |
|---|---|---|
| 一級 | 資訊未更新、遲延接單、素材不符規範 | 書面提醒,限期改善 |
| 二級 | 重複遲延、品質客訴達一定比例 | 暫停曝光或限制接單,改善期 7 日 |
| 三級 | 證照失效、拒絕訪查、資訊不實 | 全面暫停上架至改善完成 |
| 四級 | 食安事件、提供偽造文件、損害本公司商譽之故意行為 | 立即下架並得終止協議,無須預告 |
10.2 貴商家對處理有異議者,得於通知到達後七日內以書面申訴,本公司應於十五日內回覆。
10.3 商譽損害之賠償:因貴商家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致本公司商譽受損者,貴商家應賠償本公司之實際損失,其上限為「累計貨款總額」與「新臺幣十萬元」孰高者。本項不適用於食品安全事件所生之消費者賠償與行政裁罰,該等項目依第四條、第八條全額求償。
第十一條 保密
11.1 雙方對因合作而知悉之他方營業資訊(費率、成本、訂單資料、消費者名單、系統規格)負保密義務,未經他方書面同意不得洩漏或為合作目的以外之使用。
11.2 保密義務於協議終止後三年內繼續有效;屬營業秘密者,至其喪失秘密性時止。
11.3 消費者個人資料之保密不受前項期間限制,且終止後應依第十三條刪除。
第十二條 智慧財產權與素材授權
12.1 貴商家就其提供之商標、商品照片、文案等素材,無償授權本公司於平台營運、行銷推廣、媒體投放及合作通路使用、重製、改作、公開傳輸,地域不限。
12.2 前項授權於協議終止後六個月內仍得就已投放之素材繼續使用,以完成既有行銷檔期;逾期本公司應停止使用並自平台移除。
12.3 貴商家保證素材未侵害第三人權利。第三人主張權利者,由貴商家負責處理並賠償本公司所受損失。
12.4 本公司就平台系統、介面、資料庫及本公司自行拍攝或製作之素材,保有全部智慧財產權。
第十三條 個人資料
13.1 消費者個人資料之蒐集者為本公司。本公司為履行交付義務之必要,將消費者之姓名、聯絡電話及送達地址提供予貴商家,貴商家就該等資料之地位為受本公司委託處理個人資料者。
13.2 貴商家僅得於備餐與配送目的範圍內使用該等資料,不得備份、建檔、自行行銷或提供第三人,並應於訂單完成後三十日內刪除。
13.3 貴商家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七條採行適當安全措施。發生外洩時應於知悉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本公司,並配合通知當事人及主管機關。
13.4 違反本條致本公司受損害或遭裁罰者,貴商家應負全部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獨立契約關係
14.1 雙方為各自獨立之事業。本條款不構成僱傭、合夥、合資、代理或經銷關係。
14.2 貴商家之員工、受僱人及自送人員與本公司間無任何勞動或契約關係,其勞健保、職災保險、薪資與稅務均由貴商家自行負責。
14.3 任一方不得以他方名義對外為意思表示或負擔債務。
第十五條 稅務與發票
15.1 本公司向消費者銷售商品,由本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予消費者。
15.2 貴商家出售商品予本公司,應依法就每一結算期之進貨價合計開立統一發票或收據予本公司,並於對帳確認期間內交付。收據應載明姓名或商號、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統一編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及日期,並經簽名或蓋章。憑證未交付者,本公司得將該期撥款順延至收受後三個工作天內。
15.3 貴商家應自行辦理營業登記與稅務申報。因貴商家未依法開立憑證致本公司無法列帳或遭補稅裁罰者,由貴商家負擔。
15.4 撥款帳戶之戶名應與發票開立人或收據出具人一致。
第十六條 條款之變更
16.1 本公司修改本條款時,應於生效日三十日前以電子郵件及商家後台公告通知。
16.2 貴商家不同意變更者,得於通知到達後十四日內以書面表示,並終止協議,不負違約責任;本公司應結清已成立訂單之貨款。
16.3 逾期未表示且繼續供貨者,視為同意。但涉及費率之變更,一律依第六條第三項辦理,不適用本條之默示同意。
第十七條 期間與終止
17.1 合作期間依個別協議。
17.2 任意終止:任一方得於三十日前書面通知終止,無須附理由。
17.3 立即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不經催告立即終止:
- 發生第十條第四級之情形;
- 受破產、重整、清算之聲請,或票據交換所拒絕往來;
- 喪失第三條所列必要資格且逾三十日未回復;
- 重大違反保密義務或個人資料保護義務。
17.4 終止後之處理:已成立之訂單應履行至完成;本公司應於終止日後依原結算週期結清貨款;貴商家應依第十三條刪除個人資料;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五條及本條之效力不因終止而消滅。
第十八條 準據法與爭議解決
18.1 本條款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18.2 爭議應先由雙方指派代表協商,協商期間為三十日。
18.3 協商不成者,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九條 其他
19.1 本條款任一條款無效者,不影響其餘條款之效力。
19.2 通知以個別協議所載之電子郵件或商家後台為之,於送達或上線後翌日視為到達。
19.3 本條款以繁體中文版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