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挑食 消費者服務條款
契約審閱期間聲明
本條款全文自公告日起公開於挑挑食網站及應用程式,您得於註冊會員或下單前隨時、不限次數完整審閱,審閱期間不少於三日。本公司不會要求您拋棄或縮短審閱期間,亦不以拋棄審閱期作為註冊或交易之條件。
本條款如有疑義,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第一條 契約當事人與交易架構(最重要條款)
1.1 本條款之當事人為挑挑食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稱 Fooky Ltd. Co.,,統一編號 90365938,以下稱「本公司」)與使用本平台之消費者(以下稱「您」)。
1.2 本公司為您所訂購食品之出賣人,而非仲介、居間或代理人。 本公司向合作之私廚、餐飲業者或食品製造業者(以下統稱「合作商家」)進貨並取得商品所有權後,再以自己之名義販售予您。
1.3 據此:
- 買賣契約存在於您與本公司之間,合作商家並非本買賣契約之當事人;
- 本公司就商品之品質、數量、包裝、食用安全及交付,依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以下規定對您負出賣人之瑕疵擔保責任,並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負商品責任;
- 本公司不得也不會以「品質由商家負責」「本公司僅提供媒合服務」為由對您免責。本公司對合作商家之求償,係本公司與合作商家間之內部關係,與您無涉,亦不影響本公司對您之責任。
1.4 本公司得自行或委由第三人(包括合作商家自送、外送服務提供者或物流業者)履行交付義務。無論實際由何人交付,本公司仍為出賣人,就交付之遲延、毀損及商品瑕疵對您負責(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受本公司委託之配送人員並非本公司之受僱人,此一內部關係不影響本公司對您之上開責任。
第二條 企業經營者基本資料
| 項目 | 內容 |
|---|---|
| 事業名稱 | 挑挑食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稱 Fooky Ltd. Co.,) |
| 核准設立日期 | 民國 111 年 07 月 18 日;登記機關 臺北市政府 |
| 品牌/平台名稱 | 挑挑食(Fooky) |
| 代表人 | 謝孟傑 |
| 統一編號 | 90365938 |
| 營業所在地 | 臺北市中正區館前路20號5樓 |
| 客服電話 | (待公布) |
| 客服電子郵件 | customer@gofooky.com |
| 線上客服 | 挑挑食 App 左上角選單(☰)→「客服中心」 |
| 食品業者登錄字號 | (待公布) |
第三條 商品資訊之揭露
3.1 本公司於每一商品頁面揭露下列資訊;資訊由合作商家提供,本公司負查核義務,並就揭露內容對您負責:
| 編號 | 揭露項目 | 說明 |
|---|---|---|
| 一 | 品名 | 商品名稱 |
| 二 | 內容物名稱 | 主要原料;二種以上混合時依含量由高至低標示 |
| 三 | 淨重、容量或數量 | 以公制單位標示 |
| 四 | 食品添加物名稱 | 含有時應標示品名或通用名稱 |
| 五 | 製造廠商/供應商資訊 | 合作商家名稱、地址、電話、食品業者登錄字號 |
| 六 | 原產地(國) | 商品或主要原料之原產地 |
| 七 | 有效日期或賞味期限 | 即食餐點標示建議食用期限與時限 |
| 八 | 營養標示 | 依規定應標示者標示之 |
| 九 | 過敏原與其他警語 | 含有法定過敏原者明確標示 |
3.2 運費計價方式於商品頁與結帳頁完整揭露,包括起計基準、距離級距與可能之加價情形。
3.3 商品圖片僅供參考,實際商品以出餐為準;但本公司不得以「圖片僅供參考」免除商品應與說明相符之義務。若實際商品與揭露內容有顯著不符,依第十一條處理。
第四條 價金、費用明細與付款方式
4.1 費用項目採窮盡列舉。 本公司向您收取之費用以下列為限,且全部於結帳頁「費用明細」逐項顯示金額:
| 費用項目 | 計價方式 | 備註 |
|---|---|---|
| 商品價金 | 各商品頁標示之售價(含稅) | 為本公司之銷售價格 |
| 配送費 | 商家自行配送者,依各商家公告之金額;結帳頁顯示金額 | 自取訂單不收取;本公司外送服務上線後另依距離級距計價 |
| 其他經結帳頁明列之費用 | 逐項顯示名稱與金額 | 如包裝費、指定時段費等 |
4.2 未於結帳頁明列之任何費用,一律由本公司自行負擔,本公司不得於訂單成立後向您追加收取。
4.3 付款方式:信用卡(由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金流服務)及結帳頁所列之其他付款方式。本公司不儲存您的完整信用卡卡號。
4.3之1 電子發票:本公司於您付款成功時開立電子發票(預購訂單亦同),存入您選擇之手機條碼載具、會員載具或捐贈;需要統一編號者,請於結帳時填寫。訂單取消或退款時,本公司依法作廢發票或開立銷貨折讓證明單,您同意以電子方式確認折讓。
4.4 優惠、折扣與行銷活動另有活動辦法者,依該活動辦法辦理;活動辦法與本條款牴觸時,以對您較有利者為準。
第五條 訂單之成立
5.1 您於平台完成商品選購、確認費用明細並完成付款後,本公司系統顯示「訂單成立」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5.2 商品頁之標示為要約之引誘。惟訂單成立後,本公司不得以標價錯誤為由片面取消訂單,除非該錯誤顯屬重大且您依一般交易觀念可得而知;此時本公司應立即通知您並全額退款,並就您因此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第六條 交付方式與交貨期限
6.1 本平台提供下列交付方式,於下單時由您選擇:
- 自取:您於商品頁所載之時段親至合作商家指定地點取貨。
- 外送:由本公司自行或委由合作商家、外送服務提供者送達您指定之地址。
6.2 預估送達(可取餐)時間於結帳前顯示。該時間為依訂單當時狀況所為之合理估計。
6.3 遲延之處理:
- 超過預估送達時間 30 分鐘仍未送達者,您得要求本公司說明並提供補償;
- 超過預估送達時間 60 分鐘仍未送達,或本公司已知無法履行者,您得取消訂單並獲全額退款,本公司並應另給予補償(折價券或等值回饋);
- 前款權利之行使不以您先為催告為必要。
6.4 交付不能之風險分配:因商家備餐失誤、配送人員因素、平台系統異常或其他非可歸責於您之事由致未能交付者,本公司應全額退款,不得要求您負擔任何費用。
6.5 因可歸責於您之事由(如地址錯誤、留錯電話、配送人員抵達後經聯繫逾 10 分鐘無法交付、自取訂單逾預定取餐時段 60 分鐘未取貨且聯繫不上)致交付不能者,本公司得不予退款,但應保留聯繫紀錄並於您申訴時提出。您對該認定有異議者,依第十一條申訴。
第七條 七日解除權及其排除(請特別注意)
7.1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通訊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7.2 惟本平台銷售之餐點、生鮮、冷藏冷凍食品及其他易於腐敗或保存期限較短之商品,依「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二條第一款,排除前項七日解除權之適用。本項排除已於商品頁、結帳頁及本條款明確告知。
7.3 非屬前項情形之商品(如常溫包裝食品、禮盒、商品券),仍適用七日解除權,並於各該商品頁個別標示。
7.4 排除七日解除權,不影響您就瑕疵商品依民法及消費者保護法所得主張之權利(包括請求更換、減少價金、解除契約及損害賠償)。此類權利依第九條處理。
第八條 訂單取消與退款
8.1 您的取消權:
| 取消時點 | 是否可取消 | 退款 |
|---|---|---|
| 商家接單前 | 可自行於 App 取消 | 全額退款 |
| 商家接單後、開始製備前 | 可申請取消,本公司協調商家 | 經商家同意者全額退款 |
| 商家已開始製備後 | 原則不可取消 | 商品已製備部分不予退款;運費退還 |
| 商品已交付 | 不適用取消,依第九條瑕疵處理 | — |
8.2 本公司之取消:本公司僅於商家無法供貨、商品售罄、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等情形得取消訂單,並應即時通知您及全額退款。
8.2之1 預購訂單:指定日期或時段取餐(送達)之訂單,其免費取消期限由合作商家依備料需要以小時為單位設定,並於商品頁及結帳頁明確顯示;取消條件依〈退款與取消政策〉第二條所定。訂單成立後商家變更期限者,不影響已成立之訂單。
8.3 退款方式與期限:退款循原付款途徑辦理。本公司於確認退款事由成立後三個營業日內向金流機構提出退款指示;實際入帳時間依您的發卡機構或支付機構作業時程而定(信用卡約 14 至 21 個工作日,跨月者可能於次期帳單沖抵)。
8.4 退款不因本公司與合作商家間之結算或爭議而遲延或減少。
第九條 商品瑕疵、短少與食品安全事件
9.1 本公司之責任:商品有滅失或減少其價值、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者,本公司依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以下負出賣人責任。本公司不排除、不限制本項責任。
9.2 通知期間:外觀可見之瑕疵(品項錯誤、數量短少、包裝破損、餐點傾倒)請於收受商品後二小時內或食用前(以較早者為準),透過 App 申訴並提供照片;非外觀可見之瑕疵,請於發現後從速通知。本項期間係依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買受人之檢查通知義務所定,逾期未通知者,不影響您就隱藏瑕疵及食品安全事件之權利。
9.3 處理方式(由您選擇):重新製作、更換、退還全部或部分價金、解除契約。
9.3之1 保存與食用提醒:即食餐點請依包裝標示之時限食用(原則上取餐後二小時內),未立即食用請冷藏。因未依標示之保存方式或時限保存、食用所生之變質,非屬商品瑕疵;但本公司就商品本身之瑕疵及第 9.4 條之責任,不因本項而減免。
9.4 食品安全事件:您因食用本平台商品而發生身體不適、食物中毒或其他健康損害者:
- 請立即就醫並保留餐點剩餘物、包裝、診斷證明及醫療單據;
- 請於就醫後儘速通知本公司客服;本公司應於接獲通知 24 小時內指派專人聯繫,並依法通報主管機關;
- 本公司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就商品責任負無過失責任,並依第十條之商品責任保險辦理理賠協助。本公司不得以任何條款限制或免除本項責任。
第十條 商品責任保險之揭露
10.1 挑挑食已向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產品責任保險,保險期間預定自 2026 年 9 月 29 日中午 12 時起;保單核發後即於本頁公布保單號碼。
10.2 保險證明文件得於客服中心索取。
第十一條 申訴與爭議處理
11.1 申訴管道:App 客服中心、客服電話(待公布)、客服信箱 customer@gofooky.com。
11.2 處理時限:本公司於接獲您的申訴後,十五日內為妥適之處理並回覆結果。案件複雜需延長者,應於十五日內告知您延長之事由及預定完成時間。
11.3 申訴未獲妥適處理者,您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消費者保護官申訴,或向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亦得逕行提起消費訴訟。
11.4 本公司應保存申訴紀錄至少五年,供主管機關查核。
第十二條 個人資料之保護
12.1 本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您的個人資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本公司〈隱私權政策〉與〈個人資料蒐集告知暨同意書(消費者版)〉辦理,該二份文件為本條款之一部分。
12.2 為履行交付義務之必要,本公司將您的姓名、聯絡電話及送達地址提供予負責交付之合作商家或配送人員,並以契約要求其僅得於交付該筆訂單之目的範圍內使用,不得建檔或行銷,且於訂單完成後三十日內刪除。
12.3 您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行使查詢、閱覽、複製、補充更正、停止蒐集處理利用及刪除之權利,循客服管道提出。本公司不得因您行使權利而拒絕提供服務或為差別待遇。
第十三條 會員帳號與使用規範
13.1 您應提供正確、最新之註冊資料,並妥善保管帳號密碼。帳號因您之故意或重大過失遭他人使用所生之交易,由您負責;非因您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者,由本公司負責。
13.2 您不得為下列行為:提供不實資料;以自動化程式大量下單;惡意重複申請退款而無正當事由;對配送人員或商家為騷擾、辱罵、暴力或歧視行為;以不正方法取得優惠;以虛偽事實損害本公司或合作商家之商譽。
13.3 停權程序:本公司認您有前項情事者,應先以電子郵件或 App 通知並敘明具體事由,給予您七日內提出說明之機會;經審酌後始得限制部分功能、暫停或終止帳號。但有立即危害他人人身安全或涉及犯罪之虞者,本公司得先行暫停並於暫停後三日內補行通知。
13.4 帳號經終止者,您已付款而未履行之訂單仍應退款;已累積之點數或未使用之儲值餘額,除該等權益係以不正方法取得者外,應予返還或兌現。
第十四條 責任範圍
14.1 本公司絕不免除或限制下列責任(縱經您同意亦同):
- 本公司或其履行輔助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生之責任;
- 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之商品責任(生命、身體、健康之損害);
- 民法之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 個人資料外洩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
14.2 於前項以外之情形,且本公司僅有輕過失者,本公司就您之間接損害、衍生損害及所失利益之賠償,以該筆訂單金額之三倍為限。本項限制不適用於人身損害。
14.3 本公司對合作商家之資格、證照及衛生條件負查核義務。查核不實致您受損害者,本公司負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系統異常與不可抗力
15.1 平台系統異常、網路中斷、金流服務中斷或本公司內部作業失誤所生之風險,由本公司負擔,不得轉嫁予您。 因此致訂單無法履行者,本公司應全額退款。
15.2 因天災、地震、颱風、法令變更、政府命令、傳染病防治措施或其他不可抗力致服務中斷或訂單無法履行者,本公司免除遲延責任,但仍應全額退還您已支付之價金。
第十六條 智慧財產權
16.1 平台之商標、介面、程式、文字、圖片及其他內容之智慧財產權,屬本公司或授權人所有。未經同意不得重製、改作、散布或為商業利用。
16.2 您於平台張貼之評論、照片等內容,您保有著作權,並無償授權本公司於平台營運及行銷目的範圍內使用、重製、改作及公開傳輸,地域不限,期間至您刪除該內容或終止帳號時止。您得隨時刪除自身內容,本公司應於合理期間內停止使用。
第十七條 條款之變更
17.1 本公司修改本條款時,應於生效日七日前於平台首頁、App 推播及註冊電子郵件公告修改內容及生效日。涉及費用、責任或權利義務之重大變更者,公告期間為三十日。
17.2 您於公告期間內得終止契約並關閉帳號,不負任何違約責任,已付款未履行之訂單全額退款。公告期間屆滿未終止且繼續使用者,視為同意。
17.3 本公司不得對已成立之訂單適用變更後之條款。
第十八條 準據法與管轄
18.1 本條款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18.2 因本條款涉訟者,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關於小額訴訟管轄之規定,亦不影響您依法向其住所地法院起訴之權利。
第十九條 其他約定
19.1 本條款任一條款經認定無效或不得執行者,不影響其餘條款之效力。
19.2 本公司未行使或遲延行使權利者,不構成拋棄。
19.3 本條款、〈隱私權政策〉、〈個人資料蒐集告知暨同意書〉、〈退款與取消政策〉及各該活動辦法構成您與本公司間之完整合意。上開文件牴觸時,以對您較有利者為準。
19.4 本條款以繁體中文版本為準。